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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蚌埠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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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五河县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蚌埠市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 2020 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对辖区内公路和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进行拉网式、地毯式复核,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数据严谨,重点核查五个方面内容:是否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应拆尽拆;是否对依法保留的设施全部设置公示牌;是否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是否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

《通知》强调,要坚决拆除未依法设置公示牌或设置主体不明确的限高限宽设施;坚决整治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的行为;坚决纠正设施拆除后又违规设置卡点的行为;坚决查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曝光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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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住建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道路货运物流畅通,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了《蚌埠市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活动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主动公开)

蚌埠市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对照“六个必须”标准(见附件1),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实现违规设施和卡点全面清除、保留设施和卡点全面公示、新增设施和卡点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创新,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货运物流畅通,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坚持依法严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设置的坚决拆除取缔,依法保留的精准分类管理,新增设置的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路网畅通。

(二)坚持标本兼治。从全局高度和发展角度,既立足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健全长效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兼顾安全监管和服务便民。

(三)坚持社会共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社会监督,不断完善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纵横协调、全民参与的共治格局,确保整治到位,防止“反弹回潮”。

(四)坚持创新慧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不断推进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强化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增强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提升路网管理服务水平。

二、 工作任务

(一)强化全路网复核。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 2020 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照“六个必须”标准, 以市级汇总清单为基数,以审核系统 PC 端为载体,对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对辖区内公路和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进行拉网式、地毯式复核,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数据严谨,重点核查五个方面内容:是否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应拆尽拆;是否对依法保留的设施全部设置公示牌;是否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是否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根据复核结果,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更新县(区)汇总清单,形成问题清单(见附件2)。

(二)强化全清单整治。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分别对照问题清单,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坚决拆除未依法设置公示牌或设置主体不明确的限高限宽设施;坚决整治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的行为;坚决纠正设施拆除后又违规设置卡点的行为;坚决查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曝光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三)强化全社会监督。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继续做好汇总清单公示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落实行业检查、协会评估、公众举报、通报抄告、反馈评价“五个机制”(见附件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活动检查整治结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货运企业、货车司机等监督作用,通过随机抽检、实地查看方式,评估整治效果。在依托现有服务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的基础上,引导公众使用全国统一的“前路无限”投诉举报小程序(见附件4),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一经发现违规设置问题,对于本行业的,要按要求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于其他行业的,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核实处置,确保群众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结果可评价。

(四)强化全过程规范。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切实做好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规范设置工作,对于依法保留但不符合要求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于在现有公路上确需新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公路设计阶段的,要遵守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资产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的衔接,合理确定公路和城市道路边界,梳理移交路段清单,明确公路绕城路线,规范移交程序,优化限行限速管理,统筹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公路干线畅通。各地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最大限度便捷货车通行。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信息,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全链条创新。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准确记录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位置、权属信息,科学合理布设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构建现代路网监控网络,加快推进部门数据交换和共享,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积极探索与第三方导航平台合作,强化限高限宽设施提示,防止误闯引发意外事故。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7月8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行业检查、协会评估、公众举报、通报抄告、反馈评价机制。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7月9日至7月31 日。分行业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拆除取缔违规设施和卡点,保留设施全面安装公示牌。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清单。

(三)监督完善阶段,202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分行业全面公示依法保留设施和卡点,强化社会监督,开展行业检查、部门互查、协会评估、群众举报等活动。定期报送投诉举报及处理反馈情况。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做好总结评估,研究建立相关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扛起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目标和时间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对在整治工作中走过场、做样子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问责。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为区域内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利用统一开发的信息采集、审核、投诉等系统,全面记录本行业整治工作全过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程序回溯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设施和卡点信息进行调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用好传统媒体基础上,充分发挥新媒体力量,大力宣传整治目的和意义,强化对工作成果、举报途径、投诉反馈等的宣传,构建与公众互动交流的桥梁,及时展示整治工作效果,坚决曝光典型反面案例,形成强大声势,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见附件5)。自 2021 年 7 月8日起至监督完善阶段结束,每周二9时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人名单、实施方案于2021 年7月7日前,问题清单、整治清单于2021年7月30日前,总结报告、媒体曝光、制度文件等材料于2021年10月8日前分别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孙登辉,电话:3023352 邮箱:jt3028822@163.com。

市公安局:邵松,电话:18955228002,邮箱:bbzdjgk@163.com。

市生态环境局:王谦,电话:3125051,邮箱:ahbbwkk@163.com。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戴红美,电话:3121735,邮箱:zfjszylk114@126.com。

附件:1.“六个必须”标准

2.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问题及整治清单

3.五个机制

4.“前路无限”投诉举报小程序使用说明

5.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附件 1

“六个必须” 标准

一、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 中附件1有关要求外, 必须坚决拆除。

三、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四、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五、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附件 3

行业检查机制

一、建立日调度、 周通报制度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建立日调度、周通报制度。自7月8日起,各单位通过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对本行业整治工作进行日调度;7月8日起,各单位通过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对本行业上周整治工作进行周通报。

自7月8日起,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周四上午下班前向各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至少一条本周工作动态。

二、行业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是否做到应拆尽拆;

(二)对依法保留的设施是否全部设置公示牌;

(三)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等“反弹回潮” 现象是否存在;

(四)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

(五)虚报瞒报、 弄虚作假、 消极怠工、 拒不配合的情况是否存在。

三、 检查形式

(一)监督检查

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本级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结果,督促限期整改。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本级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二)明察暗访

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各自组织,针对本行业投诉较多、整治不力、工作滞后的区域和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反馈结果,督促限期整改。全年明察暗访不少于 2 次。

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各自组织,针对本行业投诉较多、整治不力、工作滞后的区域和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反馈结果,督促限期整改。全年明察暗访不少于 2 次。

协会评估机制

一、评估目标

实现违规设施和卡点全面清除、保留设施和卡点全面公示、新增设施和卡点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创新。

二、评估内容

1.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效果评估;

2.提升道路服务水平效果评估;

3.优化全省公路营商环境效果评估;

4.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评估人员

货运行业协会、重点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代表。

四、评估形式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分析评价,发现问题、监督落实、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五、评估依据

1.《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发〔 1994〕41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

5.《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 2020〕 813 号)

6.《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 2021〕224号)

7.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 卡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21〕81号)

公众举报机制

一、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的举报。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适用本机制。本机制所称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前路无限”投诉举报小程序、网站留言、电话举报等方式,对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进行投诉举报,并对处理进展和结果进行实时查看和评价。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 举报内容

1.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未做到应拆尽拆;

2.依法保留的设施未设置公示牌;

3.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

4.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

5.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

四、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具体位置、违法事实,鼓励提供违法主体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正在被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受理和查处举报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委监委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举报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公众使用全国统一的“前路无限”投诉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

通报抄告机制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举报信息、线索问题建立通报抄告机制。

一、通报抄告内容

(一) 违反“六个必须” 标准,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未做到应拆尽拆;

(二)未依法设置公示牌或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的限高限宽设施;

(三)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出现“反弹回潮” 现象;

(四)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

(五)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二、各单位应及时收集梳理举报信息、线索问题等,涉及本行业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各单位在梳理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行业的,及时抄告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置,确保群众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结果可评价。

反馈评价机制

一、收到投诉信息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接受举报人的评价,形成受理、 处置、 反馈的工作闭环。

(一)受理。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前路无限”微信小程序投诉等形式,对我省道路限高限宽和检查卡点整治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 意见、 投诉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见公众举报机制第五条) 的及时告知举报人。

(二)处置。相关部门对属于本行业的受理事项,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投诉信息不属于本行业的,及时将举报信息抄告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48 小时内将处置结果反馈到举报人和原抄告部门。

(三)反馈。从省级用户收到举报信息开始至反馈到举报人全流程办结不超过 48 小时,如抄告到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则全流程办结不超过 72 小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结,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举报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接受举报人的评价。

二、由上级转送、交办的限高限宽和检查卡点整治工作信访事项,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办理。

三、对意见建议类,应当分析研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反馈;对申诉、求决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对揭发控告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四、需要多个行业部门共同处理的,由对口行业部门牵头成立核查小组进行办理。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反馈处置结果的,视为消极怠工、拒不配合行为,通报全省。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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