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卡车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自292批《公告》审查施行!中机车辆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6日
分享按钮

  11月15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中机中心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此次调整范围比较广,具体调整涉及混凝土搅拌车、低平板半挂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等车辆。

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我中心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 1.《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附件1:


《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 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 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 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还记得,2015年1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针对为进一步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公告》管理,出台了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在行业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其政策实行只不过一年多时间,如今又有调整。各位读者可以对比看一下,两者之间的变化: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 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9、第2.10条 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第2.11.7条 对应关系调整为: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1、第2.12条 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17、第4.4.7条 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8、第4.4.8条 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清晰反映试验状态。”


  第4.4.8.2条调整为“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侧翻试验可以按GB28373-2012进行模拟计算,其中罐式汽车若采用模拟计算还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限值为35度)。


  附件2: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一)


[说明:仅针对变化的项目]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最新专题
图片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