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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无证运营等9个货运行为,国务院明确下调罚款金额!甚至取消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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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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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9项涉及货运行业,包括:

5个下调(调整起罚额度、计算方式)的罚款事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

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

4个取消的罚款事项: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出台的背景、以及具体的内容、调整事项、监管风险把控、实施意义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包括公安部1个、交通运输部12个、市场监管总局16个;调整24个罚款事项,包括交通运输部19个、市场监管总局5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二是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科学确定罚款数额

《决定》调整了24个罚款事项,有什么考虑?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调整这24个罚款事项的主要方式是下调罚款数额。落实这些调整措施,要把握三个重点。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裁量权的规范、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了罚款,而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只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其他行政处罚,而没有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要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依法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设定罚款。

三是科学确定罚款数额。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要加强协调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决定》的实施有何意义?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有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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