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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四罚”!河南全省严查货车超限超载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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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进一步提高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水平,维护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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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实施“一超四罚”工作。

“一超四罚”是指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记分后,依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追踪查处。

主要包括

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治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处罚信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治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超标准装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场出站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证明材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当事人询问笔录、带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当事人到货物装载地现场、查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显示的行驶轨迹四种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调查认定。

此外,对因“一超四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重新申领相关证件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严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一年内予以限制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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